三建筑企業使用民工工資費用的稅收風險
當前,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的文件精神,許多地方政府為了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推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地方“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政策。使建筑企業使用勞務人員所發生的工資費用面臨以下稅收風險:
1、勞務人員工資使用現金發放,而不委托銀行發放工資的形式,有些地方稅務局不認可建筑企業發放現金的工資表,作為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的規定:
(1)實行農民工用工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工程項目部應配備勞資專管員,留存每名農民工身份證、勞動合同書等復印件;健全農民工進退場、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
(2)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并負責將工資卡發放至農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支付銀行卡。
基于此規定,有些地方稅務局對建筑企業使用勞務人員工資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不認可建筑企業以現金支付勞務人員工資的工資發放形式,而要求總承包方通過其銀行代發民工工資,或者要求建筑企業通過銀行直接支付民工工資,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2、建筑企業沒有使用勞務公司開具的勞務發票,而以工資表的形式列為成本,有些地方稅務局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不少地方稅務局,為了配合當地政府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作需要,在對建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只認可勞務公司開的勞務發票作為建筑企業的勞務人員工資成本依據,不認可建筑企業以工資表的形式作為勞務人員工資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建筑企業總承包方代發勞務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的稅收風險
由于建筑總承包企業通過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代勞務分包企業或專業分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而含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服務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發票是勞務分包企業或專業分包企業開給建筑總承包企業,然后,總承包企業將其代發農民工工資從其支付的分包款中進行抵減。這就出現了資金流水的金額不票面金額與資金流水金額不相等,即資金流與票流不統一現象。總承包企業將有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收風險。
四建筑企業使用民工的法律稅收風險規避策略
1、建筑公司必須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建筑勞務公司與總承包方或專業承包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在合同中必須注明:建筑勞務公司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總承包方或專業承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或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當總承包方或專業承包方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
2、(建筑)勞務公司依法給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合同簽訂技巧
實踐中,由于建筑企業民工或勞務人員流動性頻繁,大部分民工都不愿意或不同意建筑企業將其社會保險費用交在建筑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征管機構,而要求建筑企業本身承擔的部分社會化保險費用以現金的形式,連同工資發放其本人。基于此考慮,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與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滿足民工的以上意愿,可以考慮按照以下兩步驟簽訂勞動合同。
(1)在勞動合同中注明的工資必須是含社會保險的工資。
(2)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有社會保險事宜條款,該條款注明以下內容:
①××民工自愿放棄在企業所在地的社保局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回其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繳納社會保險。
②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依法履行承擔××民工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每月將社會保險費用和工資按時足額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資卡。
③××民工如果回其戶口所在地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用,則將有關社會保險繳納憑證交回公司保管備查,如果民工沒有回其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繳納社會保險,則今后有關社會保險爭議事項與本公司無關,一切責任由民工本人負責。
3、建筑企業總承包方代發勞務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的稅收風險規避的合同簽訂技巧
總承包企業在與勞務分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專門有一條“農民工工資支付條款”。該條款必須明確以下幾條:
(1)農民工工資實行建筑總承包方代發制度。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并負責將工資卡發放至農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支付銀行卡。
(2)建筑分包企業在向建筑總承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打印“含總包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元”,建筑總承包方將銀行蓋章的農民工資發放流水單交給分包方,分包方將該銀行蓋章的農民工資發放流水單與增值稅發票存根聯一同裝訂備查。
4、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以現金發放民工工資(工資表形式)的法律稅務風險管理策略
如果建筑企業一定要以現金發放給民工本人,財務上以工資表形式作為成本核算依據,則必須采用以下管控策略:
(1)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必須與每一位民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給民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2)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發放給每一位民工的工資依照稅法的規定,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有些地方稅務局在施工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必須按照一定的比例代扣個人所得稅。如果工程所在地的地稅局代扣個人所得稅,則施工企業在公司注冊地不申報個人所得稅,將民工工資直接進工程施工成本。如果沒有進行代扣民工工資的個人所得稅是,則施工企業必須在公司注冊地依法全額全員申報個人所得稅。
(3)必須收集每一位民工親自簽字的身份證復印件,項目經理簽字的民工工地出工的考勤表,和財務部自制的有每一位民工簽字按手印的工資表,一起裝訂存檔備查。
(4)建筑企業或勞務公司與上一家總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簽訂《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狀書》。
(5)財務部或項目部將建筑企業招用的農民工,統一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并負責將工資卡發放至農民工本人手中。
(6)財務部審核后的工資表、考勤表、簽訂勞動合同的民工清單無誤后,通過銀行將工資直接劃入民工本人工資卡。
(7)如果直接將民工工資劃入項目經理或項目部負責人本人銀行卡,代為發放,則建筑公司必須與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簽訂代理發放項目部民工工資的代理協議。
(8)實行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代發民工工資的制度,必須建立以下內部控制:
一是實行民工工資發放公示制度。要求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部比較醒目的地方張貼建筑企業民工工資發放的公告,公告中必須明確如下內容:民工姓名、工作天數、工資總額、投訴電話、接受投訴的部門負責人(辦公室和財務部負責人),投訴的時間區間(一般規定7個工作日),民工工資發放代理人。
二是實行民工工資代發保證金和投訴應急制度。要求項目部負責人或項目經理本人績效考核獎作抵押,如果建筑企業沒有接到民工投訴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拖欠民工工資或造假虛報民工人數現象,則財務部將發放項目經理或項目部負責人的工資績效考核獎,否則將從項目經理或項目部負責人的工資績效考核獎直接支付,并接受罰款。
5、建立工程項目部民工用工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