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今后發生拖欠民工工資的現象,將被政府管理部門列入黑名單,面臨降低建筑資質的風險。
(2)拖欠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將被列為失信企業,嚴重影響施工企業的社會信譽,以后在建筑市場上很難生存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第四條第(十)項規定:“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臺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同時第四條第(十一)項規定:“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基于以上規定,拖欠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將沒有信譽,被列為失信企業,將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很難在建筑市場上作為參與中標的入選單位。
(3)拖欠民工工資的現象發生,建筑單位和建筑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同時,第三條第(九)項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規定,如果工程建筑領域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建筑單位和總承包企業負主要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