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失信
行政性懲戒
嚴重失信將被行業禁足
將嚴重失信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并在日常監管中提高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依規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和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以及土地出(轉)讓和流轉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金融機構等,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市場性懲戒
嚴重失信者將被限制高消費
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鼓勵市場主體對嚴重失信個人采取差別化服務,引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社會性懲戒
建失信行為舉報制度
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企業信用檔案。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等社會輿論作用。建立健全失信行為舉報制度。
(來源:首都之窗、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