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規范信用紅黑名單制度。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規范各領域紅黑名單產生和發布行為,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在保證獨立、公正、客觀前提下,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征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產生的“紅名單”和“黑名單”信息提供給政府部門參考使用。
(二十)建立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制度。在有關領域合作備忘錄基礎上,梳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的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強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須聯合執行的激勵和懲戒措施;另一類是推薦性措施,即由參與各方推薦的,符合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政策導向,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的措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應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兩類措施清單,并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信息不實的,應及時告知信息提供單位核實,信息提供單位應盡快核實并反饋。聯合懲戒措施在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及時更正或撤銷。因錯誤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支持有關主體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十三)建立跟蹤問效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信用聯合激勵懲戒工作的各項制度,充分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相關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信用聯合激勵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機制并建立相應的督查、考核制度。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激勵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和督促整改,切實把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到實處。
五、加強法規制度和誠信文化建設
(二十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繼續研究論證社會信用領域立法。加快研究推進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和使用,以及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按照強化信用約束和協同監管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應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提出修訂建議或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
(二十五)建立健全標準規范。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儲、共享、公開、使用和信用評價、信用分類管理等標準。確定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規范,統一數據格式、數據接口等技術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使用和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
(二十六)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引導廣大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樹立“誠信興商”理念,組織新聞媒體多渠道宣傳誠信企業和個人,營造濃厚社會氛圍。加強對失信行為的道德約束,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大對失信主體的監督力度,依法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案件,開展群眾評議、討論、批評等活動,形成對嚴重失信行為的輿論壓力和道德約束。通過學校、單位、社區、家庭等,加強對失信個人的教育和幫助,引導其及時糾正失信行為。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學生和青年群體的誠信宣傳教育,加強會計審計人員、導游、保險經紀人、公職人員等重點人群以誠信為重要內容的職業道德建設。加大對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宣傳報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十七)加強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機構、人員編制、項目經費等必要保障,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鼓勵有關地區和部門先行先試,通過簽署合作備忘錄或出臺規范性文件等多種方式,建立長效機制,不斷豐富信用激勵內容,強化信用約束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督促檢查任務落實情況并報告國務院。
國 務 院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