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1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充分運用大數據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和監管,推進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重要性
簡政放權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措施的穩步推進,降低了市場準入門檻,簡化了登記手續,激發了市場主體活力,有力帶動和促進了就業。為確保改革措施順利推進、取得實效,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和改進政府服務,充分保護創業者的積極性,使其留得下、守得住、做得強;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和改進市場監管,在寬進的同時實行嚴管,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當前,市場主體數量快速增長,市場活躍度不斷提升,全社會信息量爆炸式增長,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大數據對政府服務和監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也帶來了新的機遇。既要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和信息流動帶來的安全問題,也要充分認識推進信息公開、整合信息資源、加強大數據運用對維護國家統一、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提高經濟社會運行效率的重大意義。充分運用大數據的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戰略選擇,是提高政府服務和監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獲取和運用信息,更加準確地了解市場主體需求,提高服務和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有利于順利推進簡政放權,實現放管結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加強社會監督,發揮公眾對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積極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社會數據資源和社會化的信息服務,降低行政監管成本。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工作實際,在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中積極穩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不斷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政府信息公開、數據開放為抓手,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釋放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
(二)主要目標。
提高大數據運用能力,增強政府服務和監管的有效性。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運用政府數據和社會數據,健全政府運用大數據的工作機制,將運用大數據作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斷提高政府服務和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
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運用大數據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后監管,為推進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提供基礎支撐。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為基礎,運用大數據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跨地區、多部門的信用聯動獎懲機制,構建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
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和監管效率,降低服務和監管成本。充分運用大數據的理念、技術和資源,完善對市場主體的全方位服務,加強對市場主體的全生命周期監管。根據服務和監管需要,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服務,不斷降低政府運行成本。
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構建全方位的市場監管體系。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提高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透明度。有效調動社會力量監督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市場監管格局。
三、運用大數據提高為市場主體服務水平
(三)運用大數據創新政府服務理念和服務方式。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積極掌握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的共性、個性化需求,在注冊登記、市場準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投資、政策動態、招標投標、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融資擔保、稅收征繳、進出口、市場拓展、技術改造、上下游協作配套、產業聯盟、兼并重組、培訓咨詢、成果轉化、人力資源、法律服務、知識產權等方面主動提供更具針對性的服務,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
(四)提高注冊登記和行政審批效率。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全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以簡化辦理程序、方便市場主體、減輕社會負擔為出發點,做好制度設計。鼓勵建立多部門網上項目并聯審批平臺,實現跨部門、跨層級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統一受理、同步審查、信息共享、透明公開”。運用大數據推動行政管理流程優化再造。
(五)提高信息服務水平。鼓勵政府部門利用網站和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緊密結合企業需求,整合相關信息為企業提供服務,組織開展企業與金融機構融資對接、上下游企業合作對接等活動。充分發揮公共信用服務機構作用,為司法和行政機關、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社會公眾提供基礎性、公共性信用記錄查詢服務。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機制。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同等條件下,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在財政資金補助、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應查詢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備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優先選擇信用狀況較好的市場主體。
(七)加強統計監測和數據加工服務。創新統計調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術。加強跨部門數據關聯比對分析等加工服務,充分挖掘政府數據價值。根據宏觀經濟數據、產業發展動態、市場供需狀況、質量管理狀況等信息,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改進經濟運行監測預測和風險預警,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合理引導市場預期。
(八)引導專業機構和行業組織運用大數據完善服務。發揮政府組織協調作用,在依法有序開放政府信息資源的基礎上,制定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銀行、證券、信托、融資租賃、擔保、保險等專業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運用大數據更加便捷高效地為企業提供服務,支持企業發展。支持和推動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積極運用大數據技術開發新產品,切實維護國家金融信息安全。
(九)運用大數據評估政府服務績效。綜合利用政府和社會信息資源,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政府面向市場主體開展公共服務的績效進行綜合評估,或者對具體服務政策和措施進行專項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和優化,提高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施政和服務的有效性。
四、運用大數據加強和改進市場監管
(十)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創新市場經營交易行為監管方式,在企業監管、環境治理、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安全、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等領域,推動匯總整合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關市場監管數據、法定檢驗監測數據、違法失信數據、投訴舉報數據和企業依法依規應公開的數據,鼓勵和引導企業自愿公示更多生產經營數據、銷售物流數據等,構建大數據監管模型,進行關聯分析,及時掌握市場主體經營行為、規律與特征,主動發現違法違規現象,提高政府科學決策和風險預判能力,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后監管。對企業的商業軌跡進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觀地評估企業經營狀況和信用等級,實現有效監管。建立行政執法與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臺,增強聯合執法能力。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全面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市場主體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違法失信經營后將自愿接受約束和懲戒。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十二)加快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先導工程為基礎,充分發揮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的基礎作用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依托作用,建立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整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法、安全生產、質量監管、統計調查等領域信用信息,實現各地區、各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有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應準確采集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建立部門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按要求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十四)建立產品信息溯源制度。對食品、藥品、農產品、日用消費品、特種設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產品加強監督管理,利用物聯網、射頻識別等信息技術,建立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方便監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查詢。
(十五)加強對電子商務領域的市場監管。明確電子商務平臺責任,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推行網絡經營者身份標識制度,完善網店實名制和交易信用評價制度,加強網上支付安全保障,嚴厲打擊電子商務領域違法失信行為。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監督管理,加強電子商務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導開展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推廣應用網站可信標識,推進電子商務可信交易環境建設。健全權益保護和爭議調處機制。
(十六)運用大數據科學制定和調整監管制度和政策。在研究制定市場監管制度和政策過程中,應充分運用大數據,建立科學合理的仿真模型,對監管對象、市場和社會反應進行預測,并就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出處置預案。跟蹤監測有關制度和政策的實施效果,定期評估并根據需要及時調整。
(十七)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監管的環境和機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社會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提高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透明度,為新聞媒體、行業組織、利益相關主體和消費者共同參與對市場主體的監督創造條件。引導有關方面對違法失信者進行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