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和解讀整理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為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有關征管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解讀:營改增之前,這種銷售行為被稱為“特殊類型混合銷售”,銷售和建筑服務分開納稅,銷售是17%增值稅納稅,建筑服務按照3%營業稅。營改增后,出現兩極化,很多地方對這種“混合銷售”按照主營業務統一繳納增值稅,部分地方按照營改增前的分開交稅方式執行。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給出明確的答案: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開納稅,該文件大家要注意到其中的“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有兩層含義:
一是在合同中應分別注明銷售貨物的金額和銷售建筑服務的金額;在會計核算上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的收入;在稅務處理上,銷售貨物按照17%,銷售建筑服務按照11%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發票。
二是建筑企業可以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兩份合同:貨物銷售合同和建筑服務銷售合同。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筑服務按照3%的增值稅稅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
2、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解讀:“發包方”可以理解為“業主”,是項目的出資方,分為“分包方”和總包方“。“建筑企業”就是“施工單位”。
以上的情況可以理解為“建筑業總分機構”,施工單位(總機構)將蓋大樓這件事交給了旗下建筑公司(分機構),這家公司直接與“業主”交涉蓋大樓、工程款結算、開增值稅發票的具體事項,總機構不再繳納增值稅。這種情況不屬于虛開發票,是合理合法的。
3、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解讀:在一個省內跨縣提供建筑服務的,屬于“屬地納稅”,就是建筑公司在哪個區蓋大樓,就在那個區預繳稅,再到公司所在地申報增值稅,這樣太麻煩啦,對此,國稅總局規定,今年5月1日起,在統一地級行政區內,可以到“公司注冊地”繳納增值稅,不需要預交啦!
4、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解讀:部分地區,電梯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建筑服務”11%稅率交稅,對此,國稅總局明確規定,5月1日起,明確甲方無論是自行采購電梯交給電梯企業(一般納稅人,下同)安裝,還是從電梯企業采購電梯并由其安裝,電梯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可以選擇3%的稅率計征增值稅)。同時,對電梯進行日常清潔、潤滑等保養服務,應按現代服務適用6%的稅率計稅。
5、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