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高級法律專務江子浩表示,此次出臺的《辦法》,由招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與上海的特色相結合,改革的最大舉措,就是強化分類監管,按照不同的類型采取不同的監管模式,即政府投資的、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且資產投資實際擁有控制權的建設工程,一律進場;而其他建設工程,可以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是否進場進行招投標活動。對招標投標的監管方式也從事前審核,改為事中事后監管。與此同時,《辦法》還賦予招標人一定的自主權,在投標人篩選和定標方面落實招標人權力。
有效規范招投標行為
專家指出,該辦法的出臺將有效用制度規范招標投標主體的行為。
1、該辦法對資格預審、招標文件編制、否決性條款、投標文件編制期限、暫估價招標、評標委員會組成等進一步予以了明確和規范,操作性強。
2、對招投標當事人的行為規范在《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予以細化,并對相關違規行為予以進一步解釋和明示,較上位法有更具體的規定,更具操作性。
3、第三十三條中明確了“投標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中標資格、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不得再參加該工程的投標”,該規定有效正攝了相關投標單位的違約行為。
4、第三十五條的中標候選人公示,進一步明確了需要公示的內容,增強了投標、評標的規范性、透明度。
5、第四十四條(招標人的決策約束),針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明確建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決策約束制度,資格預審、投標篩選、定標等實現均應當納入決策約束制度,進一步對招標人的招標行為在賦予權利的同時提出了更為規范的要求。
下階段,上海市住建委將牽頭相關部門,梳理現行制度中與《辦法》抵觸的部分,同時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抓好各項管理制度到位,確保政策落地,保障《辦法》的全面貫徹實施,推動該市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