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項目部印章且建筑企業不予認可的場合,如何認定項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及其相關合同的效力,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施工負責人以項目部的名義對外實施交易行為的,一般應當得到建筑企業的特別授權,項目部印章不能作為單獨認定合同效力的證據;另一種意見認為,項目部歸屬于建筑企業,其簽約的合同效力歸屬于企業。因此只要項目部印章為企業刻制持有,就應當確認合同的責任主體為建筑企業。
筆者認為,對項目部印章的效力認定不能絕對化,而應根據其授權情況。建筑企業認可項目部印章對外訂立合同的,項目部印章的效力按企業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效力處理。建筑企業對項目部印章不予認可的,權利人應舉證證明該枚印章由該單位持有并在其他具有公示效力的場合使用過,該枚印章具有締約或結算效力。
2.技術章、材料收訖章和資料專用章
工程項目部除項目部章外,通常還有材料收訖章和資料專用章等,主要用于工程建設材料收取、資料審閱和報送等用途。就項目部技術章、材料收訖章、資料專用章的效力認定問題,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這些印章不具有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可這些印章的對外效力。公司項目材料采購負責人持有資料專用章簽訂合同,而未使用合同專用章,如果以此認定項目資料專用章不能代表公司簽訂合同,顯然不利于保護合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筆者認為,對外發生效力的印章具有特定性,相對人依表見代理主張權利的,應當舉證證明其依一般交易習慣有理由相信該枚印章有超出其表面記載的實際功能,或結合其他證據證明存在使其相信行為人與企業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關聯的事實和理由。
3.私刻、盜用的印章
在有些建設工程中,項目掛靠人出于某種特殊目的,往往私自刻制項目部印章。行為人雖然私刻印章,但不具有詐騙等故意,只是由于建筑工地離企業距離較遠、蓋章不便等原因,自行刻制印章的,此時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可繼續按照民事程序處理。法院可宣告書面合同無效,按照口頭合同處理,企業不能證明確有偽造、變造事實的,構成表見代理。行為人使用盜用的印章簽訂合同的,一般不認定為表見代理,企業不能證明確有盜用事實的,構成表見代理。
?。?strong>四)關于以房抵工程款問題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領域,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款到期后約定以房抵工程款,對該抵債協議如何認定其效力?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以房抵工程款,屬于以物抵債,性質上屬于實踐性行為,未辦理過戶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第二種觀點認為,以房抵工程款屬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應承認其效力。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因為《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承包人對工程款債權享有法定優先受償權,其與發包人協議以房抵工程款,屬于優先受償權實現的方式,故應認可其效力。但對此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能夠行使,即不存在優先受償權消滅的情形;二是所抵房屋應包括在所建工程范圍之內。
(五)關于基于工程款轉化的欠款處理問題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承發包雙方結算,出具書面借據確認欠付債務,借據確認的債務與實際的債務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別,有的甚至包括高額利息,事后債權人依據欠條起訴,債務人或擔保人以基礎關系提出抗辯,對此是否應按工程款法律關系審理?
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雙方作為理性人自愿達成新借據,屬于債的更改,一般應認定借據的效力,除非債務人能夠反證推翻;另一種意見認為,雙方真實存在的是基礎法律關系,在借款人存在異議的情況下,應審查基礎法律關系,否則會剝奪當事人的抗辯權,如建設工程領域的質量抗辯、同時履行抗辯、違約抗辯等。
筆者認為,雙方達成的欠條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一般應認可其效力。如果原告能夠提供證據足以對欠款關系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則應由原告進一步舉證欠款形成的合意及合理性,原告無法舉證的,應按基礎的工程款法律關系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