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近日報道了一個相當“小眾”的話題—建筑設計師要求得到“落標費”。一邊是國家部委規定,可以有“落標補償”;一邊是深圳是規定不能在財政項目中列“落標費”。這兩個哪一個合法呢?其實,二者都合法,也有其合情、合理的地方。前者,要求有“落標補償”就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方案合乎招標書的要求,就應該有補償;后者是財政部門看緊“臉袋子”,既然政府項目沒采納設計方案,就不能拿納稅人的錢去“補償”。
而目前深圳建筑設計師的“吐槽”在于:“深圳身為國際城市設計之都,專業及社會文明不能倒退。如果沒有‘落標書’保底,將使這個極大依賴智慧創新的行業,處于高風險的惡性競爭中”。
看似“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個甲方與乙方的死結怎么打開呢?其實,招標投標還是一個市場行為,哪怕業主是政府、是財政項目,說到底還是一個市場行為;在法律層面上說,這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還得靠雙方的協商一致,按“合同辦事”。
既然目前深圳財政部門有“禁止落標費”的行政命令,那么在具體招標中,相關的政府部門(及其委托方)自然會在合同中明確:此次招標,沒有“落標費”;招標者如果不接受,也就不能參與投標了。
似乎這個合同是“形式公平”的。但是,要反思一下,政府財政部門一刀切式地不許設“落標費”其實際效果好不好?將建筑設計這么一個需要創新、寬松、靈感和尊嚴的行業,納入一個“高風險”的、沒有基本保障的招投標機制中,財政看似省了N萬元的“落標費”,但社會效果是否好呢?其實,既然招投標是一個市場行為,那么就請多給“市場”一些空間,財政部門有一個總量控制就可以了,不必一刀切地斬掉“落標費”,這很傷設計師的職業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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