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對不可移動文物裝修,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可罰50萬;除了國有的,私有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也能獲得財政補貼。昨日,市人大常委會就《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草案認為,文物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所有人無論是否具有修繕能力,政府都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據了解,《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已經在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第二次審議,擬于近期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終審。為廣泛聽取民意,做好法規的繼續審議工作,市人大常委會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對該法規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和建議。有意見者請于9月30日前以信函或者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將意見或建議提交至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草案亮點
私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也能獲補貼
此前,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草案時認為,關于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只有在不具備修繕能力的情況下,政府才對其文物的修繕、保養給予補貼的規定,嚴重影響所有人保護文物的積極性,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護,也是長期困擾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突出問題,必須予以切實解決。文物具有社會公益性質,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僅是所有人的財產,同時也是全社會的財富,蘊含著社會價值和社會效益,因此所有人無論是否具有修繕能力,政府都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因此,草案修改條款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其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市、區、縣級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實施。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其所有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進行搶救性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擅自對不可移動文物裝修要罰款
草案還規定了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的職責:不得改變與不可移動文物原狀直接相關的建筑立面、結構體系、色彩色調、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等,保證不可移動文物的完整;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與不可移動文物相關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擅自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裝飾、裝修,確需進行裝飾、裝修的,應當依法報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等。
如果擅自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裝飾、裝修,造成文物損壞的,由文物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