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在滬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筑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依據《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管理委)負責在滬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公開、信用信息系統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市、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信用信息記錄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是指利用各級建設管理部門、相關管理部門或者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記錄部門”)記錄采集的企業信用信息,按照《在滬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標準》(見附件),對本市工商注冊和外省市進滬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在滬建筑業企業)進行評價。評價采用每日計算機自動評價的方式。
第四條 用于評價的企業信用信息包含下列信息: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活動中形成的企業工程業績、受到行政處罰(處理)、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等信息;
(二)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中被其他相關管理部門記錄的行政處罰信息;
(三)獲得國家級獎勵的信息。
第五條 在滬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在市建設管理委門戶網站上公開。在滬建筑業企業可登錄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臺企業誠信手冊系統,自行生成和打印企業信用評分表。
第六條 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臺信用信息系統與上海市法人信息庫、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等相關信息平臺實現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實現跨部門聯合征信。
第七條 用于評價的企業信用信息按照“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在日常管理環節中進行記錄,記錄部門應當及時準確記錄信息。
第八條 在滬建筑業企業對記錄的信用信息或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書面向行政服務中心提出,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書面回復,記錄部門應當配合做好信息的異議處理工作。
第九條 市建設管理委定期對信用評價和應用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市場信用狀況和評價結果,定期調整信用評價標準,保證評價過程和結果的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